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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270号原告:袁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张继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汪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袁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继良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