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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村。法定代表人彭志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蒲芳路9号3号楼803室。法定代表人张敬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净资产出资一千六百七十万元;如果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则按照不能缴纳出资部分向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补足现金出资。如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苏建永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