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大连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立华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04行初24号原告大连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黄玉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刚,男,该公司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邸树军,局长。委���代理人耿洪涛,男,该局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吴敌,男,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第三人孙立华,男,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孙立华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朱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