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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卫业,张明魁,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业,张明魁,张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富裕县二道湾镇联富村卫业养殖合作社业主,住富裕县二道湾镇联富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魁,住富裕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东,住富裕县。上诉人张卫业为与被上诉人张明魁、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卫业于2016年4月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卫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卫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卫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铁滨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