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卫业,张明魁,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业,张明魁,张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富裕县二道湾镇联富村卫业养殖合作社业主,住富裕县二道湾镇联富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魁,住富裕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东,住富裕县。上诉人张卫业为与被上诉人张明魁、张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卫业于2016年4月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卫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卫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卫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铁滨审 判 员 杨志欣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