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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方品良、方品玉等与蔡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品良,方品玉,方品柱,方品好,方惠娟,顾建国,顾雪梅,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84号申请执行人方品良。申请执行人方品玉。申请执行人方品柱。申请执行人方品好。申请执行人方惠娟。申请执行人顾建国。申请执行人顾雪梅。被执行人蔡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品良;方品玉;方品柱;方品好;方惠娟;顾建国;顾雪梅与被执行人蔡洁[(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3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8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