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范长坡、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长坡,杨俊峰,王晓辉,宋宏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长坡,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峰,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杨俊刚。原审被告王晓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0日。原审被告宋宏璞,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上诉人范长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按上诉人邮寄上诉状上所列明的上诉人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于2016年3月16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3200元,邮件因电话无人接,查无此单位被退回,应视为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已经送达。上诉人范长坡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范长坡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孙 根 义审判员 杨少杰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伟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