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1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超、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刘超,方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11民初1302号原告张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凯、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居民。委托代理人袁伟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萍,教师。原告张军与被告刘超、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敏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被告刘超的委托代理人袁维刚、被告方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军诉称:被告刘超于2013年12月26日向我借款50000元,用于酒类生意资金周转。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现已离婚,但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超辩称:借款属实,但是现在无力偿还,争取2年之内还清。被告方萍辩称:借款属实,我愿意与刘超共同偿还。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超、方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敏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