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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剑与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汉族,1980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洪劳人仲案字〔2014〕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948.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