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丽、杨卓文与戴立珍、朱文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杨卓文,戴立珍,朱文胜,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6号之二原告张丽。原告杨卓文。被告戴立珍。被告朱文胜。被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与双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卢永乾,经理。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356号原告张丽、杨卓文与被告戴立珍、朱文胜、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3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戴立珍所有的临沂市兰山区金猴名居的房产。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155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戴立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戴立珍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立珍所有的临沂市兰山区金猴名居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