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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38号申请保全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谭金池、伍洁榕,均是该公司员工。被保全人:吴恩林,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李钱女,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吴启亮,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汤玉霞,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龙湾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恩林。申请保全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吴恩林、李钱女、吴启亮、汤玉霞、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吴恩林、李钱女、吴启亮、汤玉霞、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价值2039317.3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准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80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039317.36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吴恩林、李钱女、吴启亮、汤玉霞、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