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静与陈贵江、桂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陈贵江,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22-2号申请执行人:张静,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贵江,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桂萍,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皖1103执422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员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