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孙英玉与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孙英玉,女,朝鲜族,1968年5月29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二组,现住韩国京畿道龙仁市处仁区。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玉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再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88873.77.0元、案件受理费4077元、执行费279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村民委员会在延吉市小营镇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账户中的存款并支付给被执行人孙英玉,现双方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