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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锦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锦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68号原告河南锦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陇海路凤凰茶城写字楼21层2104号。法定代表人袁秀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延勇,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5256.92万元,超出本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锦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