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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黔0322民初978号原告刘某萍诉被告方某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978号原告刘某,湖北省红安县人,。被告方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徐  忠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远眺(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