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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5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汇融管业商行诉被告大连鸿源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勇、第三人大连天欣经贸有限公司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金州区汇融管业商行,大连鸿源经贸有限公司,张勇,大连天欣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5248号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汇融管业商行,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体育场6-1。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鸿源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宏大路18号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勇,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第三人:大连天欣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2区12号1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朝,系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汇融管业商行诉被告大连鸿源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勇、第三人大连天欣经贸有限公司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要求确认土地上的绿化用土归其所有,诉讼所争议的标的为动产,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不属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当事人之间亦未约定出现纠纷由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是本院辖区,本案又无法律规定属本院管辖的其他情形,双方又没有明确约定产生纠纷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大连鸿源经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