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晓平与林永秀、谭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平,林永秀,谭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89号原告:谭晓平(曾用名:谭晓文),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永秀,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谭华辉,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平诉被告林永秀、谭华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谭晓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晓平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晓平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