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单体华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体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单体华。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圣孝,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单体华与被执行人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潍劳仲案字(2010)第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