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笃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仁宣、岑芳、蔡仁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笃养,蔡仁宣,岑芳,蔡仁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蔡笃养,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仁宣,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岑芳,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蔡仁庄,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3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蔡仁宣、岑芳、蔡仁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仁宣、岑芳、蔡仁庄负责将岺芳毁坏的申请执行人蔡笃养的围墙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蔡仁宣、岑芳、蔡仁庄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岑芳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与恢复围墙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晖 审 判 员 邱 夫 代理审判员 张 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鲁 啟 福 书 记 员 周 勇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