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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与被执行人谢小庆、彭南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平,谢小庆,彭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小平。被执行人谢小庆。被执行人彭南群。申请执行人贺小平与被执行人谢小庆、彭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小庆、彭南群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小庆、彭南群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贺小平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小庆、彭南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