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马守好,张爱军,彭丽,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艳。被执行人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被执行人栾波。被执行人马守好。被执行人张爱军。被执行人彭丽。被执行人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海艳与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等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栾波、马守好、刘爱军、彭丽、高密市洁利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丽在在xxx银行xxx绩效、xxx工资,直至额满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