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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村民委员会,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885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翁某甲,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翁某乙,该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长安区大兆街办东伍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7.5元,另10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