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如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张如安,杨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中国人寿大厦二楼,工商注册号:430600000026376。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安,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红,居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如安、杨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圣岩、代理审判员肖芝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陈 值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聂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