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马树庆与周金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庆,周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马树庆,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人,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周金刚,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树庆与被执行人周金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树庆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龚爱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