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民初296号原告:陈某。被告:潘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友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由于自己单独生活比较孤单,随着年龄逐年增大,想找一个伴侣互相帮助,当身体不舒服时有一个伴互相照顾,安度晚年。我们在××××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的时间比较短,很多日常生活细节没有充分了解,没有建立感情草率结婚,婚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觉得感情多方面合不来,矛盾也越来越多,没有共同点。例如:1、一天24小时有17、18小时她回她原家去照顾孙女。2、每天一有时间就到外面打牌(打麻将、玩六合彩,属赌博行为)这是她多年来的习惯。3、对新成立的家庭漠不关心,从不过问,把新家庭当作路边食宿饭店,食完就走。4、当我感冒发烧时不闻不问,只顾自己去玩。5、由于感情不和,我们已分居生活3.4个月了。6、我提出分居到现在她也同意去办离婚,但每次都以没有时间为由不去办手续。为此,请求法院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2、《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潘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自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老年再婚。原告陈述称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当初结婚就是为了可以互相照顾,但现在被告根本对原告不闻不问,一点感情都没有,双方年龄相差很大,而且性格不合,被告婚后只顾着打牌和照顾她自己的孙女,根本不理会原、被告这边的家庭,除了吃饭会回家,吃完饭以后被告又离开家,有时候晚上也不回家,原告生病发烧不舒服被告也一直没有出现来照顾原告。被告喜欢赌博,原告强烈反对,双方感情破裂,201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没有办法继续维持生活下去了,现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书,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帮互助,互尽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属年老为防病痛有伴照料而再婚,与被告相识几个月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据原告所称,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多以自己的原家庭为重,对原告身体发烧不舒服不闻不问,把与原告的新家庭作为旅店食堂,被告婚后只顾着打牌和照顾她自己的孙女,有赌博恶习,引起原告憎恶,双方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感情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原告无法与被告再一起生活下去。被告潘某在收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和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漠视夫妻感情和与原告的婚姻,放任婚姻的解体。本院认为原告结婚目的只是为了找人照料自己的老年生活和病痛起居,并不是与被告有真正的感情而结婚,双方结婚仅几个月即分居至今。被告明知原告起诉离婚,也不到庭应诉,放任婚姻的解体,不挽救婚姻,从中也可看出被告对原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以与被告无婚姻基础,没有夫妻感情为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瑜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