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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俊贤、李月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俊贤,李月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贤,。委托代理人弓福生,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兰,剧团演员。委托代理人杨简铭,神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俊贤因与被上诉人李月兰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俊贤及委托代理人弓福生,被上诉人李月兰及委托代理人杨简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俊贤与李月兰存在雇佣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退还上诉人杨俊贤。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