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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洪伟、闫瑞平借款合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王洪伟、闫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王洪伟、闫瑞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王洪伟、闫瑞平借款合同(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2015)承县证执字第0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