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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与叶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叶祖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260号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地址:梁平县蟠龙镇老林村*组。法定代表人李大富,厂长。被告叶祖华,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与被告叶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祖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撤回对被告叶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梁平县蟠龙花炮引线厂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