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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建设街西段北侧邯运肥乡汽贸楼下。法定代表人刘书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