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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磊罚金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94号被执行人李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磊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做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磊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