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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353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鲤南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利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