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孟丽敏与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敏,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33号原告:孟丽敏,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金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敏与被告桦甸市鼎力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丽敏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丽敏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