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竹清与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竹清,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法定代表人:梅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竹清,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99号A区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唐卫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千倾,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竹清、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林锋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