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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96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攀峰。被执行人:周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琳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琳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浚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