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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6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秋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