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郭杰与孔令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孔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郭杰。被执行人:孔令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孔令友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孔令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