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刘某、某某(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6执1054号本院在执行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4)、(5)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某某(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某、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