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让树与李让好、李让先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让树,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22号原告:李让树,农民。被告:李让好,农民。被告:李让先,农民。被告:李让东,农民。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屠昌飞,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尚元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何立功,唐集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让树诉被告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让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让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让树撤回对被告李让好、李让先、李让东、怀远县唐集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让树负担。审 判 员 常美琴审 判 员 张怀英人民陪审员 吴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