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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熊与重庆鸿馨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熊,重庆鸿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236号原告张熊,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鸿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受理原告张熊诉被告重庆鸿馨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