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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亚玲与上海炎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玲,上海炎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杨亚玲,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炎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丽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亚玲与被执行人上海炎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6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