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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与被上诉人马海力买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马海力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德胜,男,青海省门源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花,女,青海省门源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虎,男,青海省门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德胜,系上诉人马金虎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力买,女,青海省门源县人。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马德胜、马成花、马金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林审判员  汤继文审判��央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