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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连丽青与陈世华、吕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丽青,陈世华,吕梅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595号原告连丽青,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世华,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吕梅钦,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丽青与被告陈世华、吕梅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连丽青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丽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连丽青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