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玥、杨琦与王芝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玥,杨琦,王芝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26号原告:杨玥,女,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杨琦,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法定代理人:杨井尧,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王芝,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玥、杨琦诉被告王芝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玥、杨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 正 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庆(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