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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邢作永与杨全国、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作永,杨全国,王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37号原告邢作永,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贾凤霞,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全国,男,汉族,籍贯不详。被告王振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作永与被告杨全国、王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全国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尚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