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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巍科与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巍科,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666号原告:陈巍科。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巍科与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巍科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巍科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巍科撤回对被告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巍科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