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897号原告范某。被告田某。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