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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范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897号原告范某。被告田某。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范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