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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马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马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15号原告张德志。被告马旭东。委托代理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与被告马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德志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