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马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马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915号原告张德志。被告马旭东。委托代理人高晓辉,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与被告马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德志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