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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