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