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於革诉董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革,董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97号﹝2016﹞黑0203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於革,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董可心,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6﹞黑0203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可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於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03执字第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