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侯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侯某。被告钱某甲。原告侯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钱某乙。婚后由于被告长期痴迷于赌博,屡教不改,曾被司法机构处罚两次,婚后又有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七年,无和好可能。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钱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钱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侯某与钱某甲于1996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钱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侯某于2015年11月来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甲曾到本院表示同意离婚。由于钱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另查明:婚生子钱某乙目前正在读高中一年级,其知道父母闹离婚之事,其向本院陈述:如果法院判决其父母离婚,由他们商定其与谁共同生活。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侯某要求由其直接抚养钱某乙,不需要钱某甲负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考虑。侯某与钱某甲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没有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有七年之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侯某要求与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钱某乙的抚养问题,侯某要求由其直接抚养钱某乙,不需要钱某甲负担抚养费。本院考虑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且钱某乙也将成年,故由侯某直接抚养为妥。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侯某与钱某甲离婚。二、儿子钱某乙由侯某直接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40元,由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吴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敏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