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门XX诉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XX,石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77号原告门XX,女。委托代理人宋伟龙,男。委托代理人呼延红,女。被告石XX,男。委托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门XX诉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 判 长 :徐维琴审 判 员 :吕乃顺代理审判员 : 张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吴 赛 关注公众号“”